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受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枣庄学院章程》《枣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对象:我校按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初等教育学院中职阶段的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申诉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或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依照本规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校成立“枣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申诉事宜、审查学生申诉的形式。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
(二)申诉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五)是否超出法定申诉时效。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如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十二条 在学校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无正当理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四)提起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六)相关证据材料;
(七)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条件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诉人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申诉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相关部门,告知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申诉后,7日内根据学生申诉的内容,组织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形成的申诉复查意见必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申诉处理听证会的,应召开听政会,听证会程序如下:
(一)由申诉人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
(二)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提出申诉学生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项。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做出处理或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应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撤销或变更决定的,要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于接到复查意见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处理期间,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复查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和复核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受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枣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