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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1日 09: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枣庄学院(以下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秉承“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枣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9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九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其中最重的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之和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学生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

应届毕业生在校时间少于上述时限的,处分期限为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其毕业离校日止。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的学院督促其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入学时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三)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十)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决定、解除与申诉

第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枣庄学院,处分决定书以学校红头文件印发。执行机构为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另文规定。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性质、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四)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相关单位填报《学生纪律处分呈批表》,报送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有旁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下发《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之前,还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由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视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七)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将其违纪情况报所在党组织;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校、院团组织;

(八)开除学籍的处分结果应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或鉴定性结论。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

(一)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即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已离校的,一般采取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枣庄学院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学院、年级、专业、班级;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开除学籍之外其他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与教育,在处分期限过半时向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单》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申请按期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突出优秀事迹,或考取研究生、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受处分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1.确有悔改变现,且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请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可以按期解除察看;

2.有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一年;察看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学院、年级、专业、班级;

(二)原处分的种类;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情况;

(四)能否按期解除处分的结论及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枣庄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申诉复核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第41号令、本条例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两次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行为、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打架斗殴中先动手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聚众斗殴事件中,参与但未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且动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或进行管理,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因打架斗殴等导致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等费用。

第三十条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五条或五十五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以各种方式诬告、陷害、诽谤、侮辱、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公开发表、发布、刊登、出版和传播有害信息、谣言,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处室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处室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

(一)偷窃、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

第三十四条 对非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各种手段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班费的管理和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挪用、侵吞公私资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根据累计或连续旷课时间长短(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或连续2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或连续3-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或连续7-10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或连续11-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或连续14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

第四十二条 参加各类考试(含国家、学校及学院组织的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窃取试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作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其他破坏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以篡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贫困证明材料,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除收回所获奖励、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包租车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毁撬宿舍门、锁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失盗及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宿舍喝酒或存放酒瓶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将酒瓶带离公寓,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电热器、煤气炉、煤气罐、酒精炉、酒精、汽油、液态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等,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公物损坏的,要进行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利用各种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或恶意程序,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将交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有损大学生形象,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责令其尽快将宠物带离学生公寓,并清理宿舍卫生、消毒,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通道、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踢球等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从宿舍窗口向楼下倒水、扔杂物,向楼道内泼洒污水污物、向水池、厕所内倒剩饭菜等,除令其清理干净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准在宿舍内经商,对不听劝阻、涉嫌欺诈推销的要给予相应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劝阻不改者;

(五)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者的;

(六)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观看、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骚扰、调戏、猥亵、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关于婚姻及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

(一)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停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必须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到所在学院的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导致学校承担责任、怀孕后拒不接受学校计生部门依法管理、非法收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或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组织或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八)从事间谍活动,故意泄漏国家秘密;

(九)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凡利用网络、麻将牌、扑克牌、骰子等各种形式赌注输赢钱物者,均属赌博),对组织、邀约、参与赌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主动邀约他人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或屡教不改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或五十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非法携带、收藏管制枪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公安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第五十九条 制造、运输、买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收藏、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加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凡本条例中未列入的其它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枣院政字〔2016〕92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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