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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关于奖助学金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00:00 】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关于奖助学金违纪处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18921

枣庄学院关于奖助学金违纪处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学习成才的积极作用,切实把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操作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改变评审工作程序。如发现违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干部、管理人员、相关学院和班级相应处罚。处罚标准参照《枣庄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二级学院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

(一)学生干部在班级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以任何名义私下或公开向学生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将按《学生手册》关于<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

1)对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不按学校评选文件操作的,经查实,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处罚。

2)以各种理由向学生扣拿、索要、强捐、分割等行为,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核实,交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责任人

1)所属学院一学期内有1次投诉,经查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罚。

2)所属学院一学期内达到2次以上投诉,经查实,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四)所属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造成学校名誉损失,经查实,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五)所在班级和学院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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