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2009〕2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处理组织实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认高校收费账户、定期维护高校信息、审核续贷声明。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六)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最长不超过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认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宽限期。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网上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s://sls.cdb.com.cn),网上申请时间为5月底至9初。首次申请学生登录网站,完成在线注册、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续贷学生需登录网站提交本人续贷声明,打印贷款申请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贷款程序
(一)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贷款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并加盖公章。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贷款申请表》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双方户口簿原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若借款学生学生证原件丢失,可提供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三)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学生、共同借款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1份。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回执校验码),盖章确认后由学生交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录入回执信息。
第十五条 续贷程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贷款申请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并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续贷手续。建档立卡学生和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十六条 报到注册。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和回执校验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视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借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开发银行分行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至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学生支付宝账户中,可提现用于支付生活费。
第十八条 贷款进度查询: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贷款审批进程及发放结果。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本院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本院借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借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借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掌握借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督促毕业生按时完成网上毕业确认。每年的4月到6月,借款毕业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毕业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本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告知学生还款程序及违约后果,提醒学生牢记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在线系统的习惯,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六章 合同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分类。《借款合同》变更分为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一类变更指还款计划变更,这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生效。二类变更包含就学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二类变更由县级资助中心受理并直接完成,无需开发银行核准。
第二十三条 就学信息变更。就业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录入错误,或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借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的贴息截止日、宽限期、贷款期限等内同的变化。一般来说,就学信息变更还将引起还款计划的变更。目前,就学信息变更暂由借款人发起。
第二十四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人由于录入有误、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共同借款人变更。借款学生因更换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共同借款人进行变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起息日和结息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自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借款学生需自行承担借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 还款计划。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借款学生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宽限期后,借款学生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间为9月20号还款,利随本清。
第二十八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完成提前还款申请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随时使用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或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九条 逾期还款。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扣款顺序。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三十一条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一)下列五种情况的借款人可申请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死亡、失踪的。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救助条件及证明材料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人,申请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 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人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应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应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a.借款人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b.借款人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应提供借款人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c.征信管理
(三)还款救助标准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额原则上为申请救助借款学生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本息部分。
(四)还款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县、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汇总。每年11月底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启动还款救助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