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高档次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无需再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在系统备案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中的一项及校内其他奖学金。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自行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结合本学院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总金额的一半。
第九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助学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和入伍等其他不在校情况;
(三)将助学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国家制裁或学校处分者。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