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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3日 08:46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宗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枣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初中起点的中职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评选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国家和学校设立的个人奖励有:

()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

()卓越之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

2.艺体特长奖;

3.社会工作奖;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设立的集体奖励有:省级先进班集体和校级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枣庄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枣庄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校长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枣庄学院校长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卓越之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卓越之星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枣庄学院卓越之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学校和各学院可面向全校或全院学生组织一定规模的表彰奖励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设置的一项奖励措施,评选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成绩优秀,本学年度无不及格现象

5.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前50%的范围内,再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评选,根据此排名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6.积极参加体育锻练,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热心社会公益,有责任心,工作主动热情。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为鼓励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而设定的奖励措施,单项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的一项,分为学习进步奖、艺体特长奖以及社会工作奖,评选基本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单项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

学年内第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较第一学期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名次为班级人数百分之四十及以上。

()艺体特长奖

在全国、全省、全市或全校各种体育、文艺类比赛中,获个人比赛项目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团体比赛项目中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者在市级以上高水平艺体类比赛中获得重要奖项。

()社会工作奖

在学校担任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管理服务组织、社团、班级工作满一年的学生干部,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加本单项奖学金评选。奖励名额为:按学院在校生总数的2%分配,校直学生团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奖名额。

1.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认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2.积极参与校院宣传报道工作,在校级院级新媒体组织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是奖励给品学兼优学生的一项荣誉,分省级优秀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两个类别。

()省级优秀学生推荐条件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评选办法实施。

()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本学年度无不及格现象

5.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居前40%;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热心社会公益,有责任心,工作主动热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是奖励给品学兼优、热爱班级事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的一项荣誉,分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类别。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条件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评选办法实施。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校级优秀学生的1-3项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为同学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无不及格现象;

4.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居前5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热心社会公益,有责任心,工作主动热情。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是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的一项荣誉,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个类别,推荐与评选条件为: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评选通知实施。

()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良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居前50%

5.在校、学院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方面有重大成绩,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经学院批准,其综合测评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先进班集体是表彰集体的一项荣誉,分省级先进班集体和校级先进班集体两个类别,推荐与评选条件为:

()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条件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评选办法实施。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建设好

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班委会组织健全、政治思想坚定、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工作主动积极,乐于为同学服务。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学院和其他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班风好

班风文明健康、积极上进、朝气蓬勃、和谐团结、遵纪守法、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崇尚节俭、朴实勤奋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班级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

3.班级学

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有勤奋严谨、求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好学,互帮互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专业思想牢固,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良

4.班级活动开展好

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群众性社团活动活动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好。集体劳动组织好。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广大同学身体健康,全体同学基本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卓越之星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年9-10月份组织评选;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每年3-4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每项奖励内容在每次评选前,由学生工作处下发具体评选通知,规定评选的有关办法和程序,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公示,学校审批公示的程序开展,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汇总并进行公示,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形成正式红头文件进行表彰。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学校为校长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5000元。

()学校为卓越之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20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占3%,奖励金额为1200/人;二等奖占6%,奖励金额为800/人;三等奖占13%奖励金额为500/人。

()学校为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500元。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校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优秀学生由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0.5,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5%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荣誉证书。

()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20%,省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班级1%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先进班集体由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校直学生团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相关奖励时要填写评审材料,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由学校留存或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在各类奖励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枣庄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枣庄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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