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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9日 00:00 】

 

枣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200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贷款审核和贷款受理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各区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资格审核:每年4月底前,学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贷款网上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s://sls.cdb.com.cn),网上申请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20日。学生登录网站,完成在线注册、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枣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手册》。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贷款程序:
(一)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二)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户口簿(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和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
(三)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第十四条 再次申请贷款程序: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十五条 县资助中心与借款学生签订合同后,打印贷款受理证明交学生,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受理证明,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签订: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都可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十八条 贷款进度查询: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贷款审批进程及发放结果。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建立本院贷款学生档案,对本院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督促毕业生按时完成网上毕业确认。毕业确认需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校资助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毕业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自行承担。学生毕业后2年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毕业后第三年起,应按年偿还本金,每年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及还款结果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www.csls.cdb.com.cn)。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每年1月至10月、12月的10日前您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您可以提前一次偿还一个或多个合同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逾期还款。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第七章 合同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需到县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由本科考入硕士,需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否则自本科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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