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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5日 11:04 】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财字[2018]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不得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检查、考核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的情况;发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负责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审核;负责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协调学校、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等。

第六条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与指导本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本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安排、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工部门应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和考勤,协助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岗位设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清洁校园、优化环境,关心公益、服务师生的原则;

(二)劳动量适当,劳动时间业余化的原则;

(三)劳动任务易界定,检查标准易掌握的原则;

(四)勤工助学与劳动教育、自立精神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和危险的行业,应遵循安全性原则。

第九条各部门、各学院等均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优先为特殊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岗位根据设立单位分为学校岗位和学院岗位,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学校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和管理;学院岗位由学院负责发布和管理。

1.学校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每年3月份、9月份)由学校各部门、单位申请,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设岗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定设立。

2.学院岗位由学院根据自己所需设立、管理和工资发放。

(二)学校岗位和学院岗位都可以设立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周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特殊岗位工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2.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原则上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天的时间。

(三)岗位类型

1.助管类:辅导员助管岗位、文化娱乐活动管理岗位、行政及后勤管理岗位;

2.助研类:实验室类岗位、生产实践岗位;

3.服务类:校园卫生、校园文明督查、学生服务等。

(四)校级岗位人数

1.助管类岗位人数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用人单位或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不含教学人员和兼职行政人员)人数的50%。

2.助研类岗位人数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用人单位或部门专业技术教师总人数的30%。

3.服务类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40人/岗位。

设岗单位需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涉及学校机密和重要数据、信息的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参与,避免出现泄密、信息错误等情况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五)院级岗位人数,各二级学院参考校级岗位设定标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都可申请,经过贫困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二)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三)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四)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程序:学校各用工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获得批准后,设为学校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全校范围内发布用工信息和用人指标并上传到《智慧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学校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随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上传到《智慧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由学生自行申请。若校级岗位设置未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酬金由用工部门自理。学院岗位由学院自行安排同时上传到《智慧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

第十四条录用学生的流程:学生资助中心在《智慧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审核各部门用工信息→学生登录《智慧学工系统》后自行查看并申请→用工单位在系统查看申请学生信息并与申请的学生实行双向选择→用工单位录用学生后,在系统更新学生“用工状态”→用工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学生上岗。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在校期间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临时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的申请,按择优录用、择困录用的原则随机选派申请者上岗。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除外)。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资金来源于学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工资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挪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九条对于虚设岗位或虚报工时的单位或个人将终止岗位的设置,并依照相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岗位酬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计酬。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正常工作日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25小时;校内环境卫生岗等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酬金计算,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数计算工资。

寒暑假或节假日参加勤工助学,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假期工根据工作强度按80-120元/天计算薪酬。根据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做适当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我校原则上15元/小时,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校内环境卫生岗、图书馆、后勤、世界语博物馆、招生就业相关工作等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可适当提高薪酬,具体情况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禁止用工单位擅自延长学生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流程:每月前两个工作日由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做成电子版上传到勤工助学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报表,用工单位打印《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表》→签字盖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交学生工作处处长审定→交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应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薪酬标准参照以上办法并依据《枣庄学院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活动组织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提交《枣庄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或矛盾,本着谁招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上岗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工作中服从设岗单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岗者须经设岗单位同意并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八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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