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学生心理普查,针对普查结果对相关学生进行主动约谈,防止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心理疾病和危机事件,是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根据《枣庄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枣院政字〔2021〕37号)和《枣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方案》(枣院政字〔2022〕62号),为了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约谈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普查范围
(一)每年9-10月份对入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
(二)每年3-4月份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普查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向心理中心申请集体普查。
第二条 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发心理普查工作通知。
(二)各学院发动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新生保证100%参与心理普查,其他年级普查率不得低于普查对象人数的95%。
(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对心理普查结果进行分析,筛选出分数较高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筛选出的学生进行回访(心理访谈提纲见附件1),并在系统中录入回访记录;回访过程中如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及时建立特情学生心理档案;回访结束后及时填写回访情况汇总(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交至心理中心。心理中心随机抽取部分学生进行回访,本着自愿的原则,学生有选择性的到心理中心参加回访。
(四)心理中心根据心理健康普查,及时撰写心理健康普查报告。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我校心理健康普查工作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有效进行。
(三)心理普查资料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索取学生心理档案或公布学生心理情况,需要采取危机干预措施时除外。
(四)相关工作人员要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心理普查,对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不得对当事人随意解释心理测评结果。
(五)心理普查工作须动态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对疑似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及时与相关学院进行沟通,共同关注。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