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走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着力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高校辅导员家访活动的通知》(鲁教工委通字〔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来源。对于被走访学生的资助资金和参与走访的人员经费均来源于学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管理。
第三章 走访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走访对象
1.经济困难学生,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库中的学生为主,重点是建档立卡学生、孤儿、单亲以及发生其他突发情况的学生,同时兼顾省外学生、少数民族贫困生。
2.学业困难学生,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不及格科目较多,累计不及格学分较高,面临休学、退学和没有学位的学生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学生。
3.就业创业困难学生,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就业或创业困难学生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学生。
4.心理问题学生,以我校家庭困难学生中有心理问题或特殊学生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学生。
5.入伍及有入伍经历的学生,以我校退役复学学生为主。
第五条 走访内容
1.调查了解学生真实的家庭状况,关注其思想、学习、生活、就业情况。倾听家长对学生的情况反馈,更加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学生培养工作。
2.深入宣传国家、山东省和我校的学生资助政策,详细解读学校各类资助的申请条件、评审程序、资助标准等,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获得资助;确保学生家长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和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资助的情况,做到资助政策、帮扶措施应知尽知。
3.调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致贫原因,认真收集经济困难家庭对资助政策体系和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资助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存在疑异的学生。
5.其他需要实地走访了解的学生情况。
第四章 走访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走访方式及要求
1.走访方式:在坚持传统入户家访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电话、书信、召开区域性家长会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系。
2.参与走访人员
(1)被访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专业课教师、学院领导。
(2)鼓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负责同志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加走访。
(3)鼓励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资助宣传大使”等学生参与走访。
3.被走访人数:原则上学院一学年的走访对象不少于该学院在校生的0.5%。
4. 走访人员经费及要求
(1)学校教职工花费报销流程及要求参照《枣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省内学生的走访,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需要进行的省外走访需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原则上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合并执行。
(2)学生参与走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倡对居住临近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探访,为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生活情况提供重要依据,被探访困难家庭不再提供慰问金和慰问品,学生的工作补助按照50-80元/天执行,禁止住宿。具体工作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第五章 慰问金及慰问品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额
此项非必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1.走访慰问金一般情况为200-2000元。
2.慰问品一般不超过200元,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开具凭证报销。
3.走访慰问金可采取两种形式发放:
(1)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账户;
(2)实地走访时当面交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六章 家访总结
第八条 家访人员应认真撰写家访总结,拍摄照片、视频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家访报告并在家访结束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二级学院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家访报告包括家访过程、被家访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访效果、被家访学生和家长的心得、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像素要高,限5-7张)及视频等,每个家访学生形成一份家访报告。
第七章 家访纪律要求
第十条 家访活动开展期间,要树立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家访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规定要求,把好廉洁关,严禁借用走访名义开展与走访工作不相关的活动,整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制定本学院家访活动方案,强化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安全保障,凝聚工作合力,为家访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家访活动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