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缓缴工作必须坚持贯彻教育成本分摊制与关心困难学生相结合,经济资助与鼓励自立相结合,客观、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学生。
第二章 申请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家庭特别困难的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和经过贫困认定或家庭突发状况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学费缓缴。
第五条 学费缓缴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教材费及住宿费,其额度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生当前学期应缴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各项学费缓缴: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一时无法及时足额缴清各项学费;
2.新生需持有“绿色通道”申请表,在校生须持有《枣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学生,不必再办理缓缴手续,以上缴的贷款回执单为依据进行选课。贷款学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给教务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费缓缴工作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具体完成时间为开学后教务系统选课之前,过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缓缴期限
从学校注册缴费日起计算,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如实填写《枣庄学院困难学生学费缓缴选课申请表》。
2.学生所在学院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汇总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将缓缴名单和缓缴金额报校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
4.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安排相应的学费缓缴和选课工作。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二级学院反馈意见,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完成选课等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校有权对享受缓缴学费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而获取缓缴资格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缓缴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缓缴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有不及格现象,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有能力申请但是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必须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鼓励他们积极申请勤工助学岗,帮助他们提高自立、自强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缓缴学生的学费由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催缴。未按规定及时补缴齐学费影响到学生选课、考试等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