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慈善工作的开展,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2016年爱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鲁教基金字〔2016〕9号)、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6年“爱心一日捐”捐赠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的通知》(鲁教基金字〔20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枣庄学院“爱心一日捐”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枣庄学院“爱心一日捐”学生资助是面向枣庄学院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枣庄学院“爱心一日捐”资助金来源: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第五条 枣庄学院“爱心一日捐”资助金使用分配是根据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6年“爱心一日捐”捐赠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的通知》(基金字〔2017〕8号)的要求,学生资助金使用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进行额度分配,学生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本人遭遇重大变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七条 获得“爱心一日捐”资助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需符合下列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爱国爱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和处分记录;
(二)已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在学校认定系统备案的学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习勤奋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五)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学校各类学生活动;
(六)有下列情况者优先考虑:
1.孤儿、残疾、单亲、烈士或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其学习、生活陷入困境的。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认定等级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
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
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1500元;
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元—1000元;
第十条 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10000元;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者,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份,符合资助条件和标准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申请人受助资格,拟定受助人及受助金额,并将《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第十三条 “爱心一日捐”学生资助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左右评选。
第六章 资助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爱心一日捐”学生资助金将在每年11月份左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者;
(三)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爱心一日捐”学生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爱心一日捐”学生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