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和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资金来源于学校事业提取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第二学士学位)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家认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以上情况之一可申请校长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自愿申请,各二级学院由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成立院评审小组,审核后提出本学院当年校长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校长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者;
(三)将奖学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国家制裁或学校处分者。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长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