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政〔2007〕37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第二学士学位)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以上情况之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申请,各二级学院由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成立院评审小组,审核后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者;
(三)将奖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国家制裁或学校处分者。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