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特定范围内公示。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一般困难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00元,确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包括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2.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困难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确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或其本人遭遇突发性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 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4.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如果学生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认为其确实贫困,可由该生学院出具证明材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确定等级,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同样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中初次进行认定的学生都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只需提交《枣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间隔一年未申请的,再次申请时需按照初次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要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同时根据《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