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院政字〔2014〕115号
枣 庄 学 院
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掘现有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科研资源,是指我校教学、教辅等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教学、科研设备和场所。
第三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学校支持、鼓励各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潜力,拓展增收渠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活动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单位负责承办,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有偿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有偿服务的教学科研资源是指:我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教学、科研设备和场所,包括:(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分析检测设备;(5)文体器械、设备、场馆等;(6)报告厅、演播厅;(7)网络资源、琴房、机房、语音室;(8)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和普通教室);(9)文化技术服务,包括演艺、设计等;(10)其它。
第七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利用教学科研资源可以从事以下有偿服务活动:
1.教学、会议、学术报告;
2.实验、训练、实习;
3.测试、测量、分析化验;
4.资料制作、软件开发等;
5.摄像、录音、编辑等音像视听资料的制作;
6.参观、游览、观摩;
7.上网、查询、数据处理;
8.文艺、体育、健身等娱乐、比赛、训练活动;
9.演艺服务、艺术设计、旅游服务、翻译服务等;
10.仪器设备的校正、安装、技术鉴定、维护维修等;
11.纯净水的生产供应;
12.其他经批准开办的项目等。
第八条 有偿服务面向校内和校外。
第三章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费。上级没有规定但是有行业规定的,参照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综合测算收费标准。
第十条 无明确收费标准的收费计算依据是:运行成本+适当利润。
1.设备运行成本包括:设备折旧费、耗材费(包括主机和配套设备所用的水、电、试剂和其他耗材)、实验指导费和其他为保证设备运行必须费用。
运行成本应当包括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后回复初始状态所产生的费用。
2.利润的大小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稀有程度、使用频率和市场情况确定。通用设备利润率应当控制在10-30%,本地稀缺设备利用率应当控制在30-100%,具体情况由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由资源管理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核算成本,提出收费建议标准,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后执行。
第四章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有偿服务项目的申请、审核、收费。
1.使用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向服务承办(管理)单位提出拟使用的项目、设备设施数量、服务标准、使用人数、使用时间等。
2.服务承办(管理)单位向使用申请人说明收费标准、仪器设备性能和资源条件等,提出收费意见报国资处审核。
3.使用申请人持收费通知单到计财处交费。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经办人不得自行直接收费。
4.服务承办(管理)单位根据交费收据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金额较大或较复杂的服务项目,必要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按程序报学校领导进行专项审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有偿使用中非自然原因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坏情况由责任方承担必要的维修费和误工费。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非计划内教学、科研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使用学校资源的,也要按规定交费,收费标准参照校外减半收取。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分配比例:
有偿服务收入(不包括耗材,耗材由使用人负责)按下列比例返还承办单位:
1.会议室、报告厅、音乐厅、教室、体育场馆的租赁收费,返还40%。
2.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语言实验室等收费,返还50%。
3.仪器设备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盈利部分返还50%。
4.演艺服务、艺术设计、旅游服务、翻译服务项目的收费,返还70%。
第十八条 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管理费、业务培训费、改善教学条件及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管理费总计不超过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开展有偿服务项目结算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服务承办单位到计财处按收益分配比例领取所得收入。
第二十条 各服务承办单位所得收入,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资源的有偿服务工作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有偿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审核有偿服务项目;
2.有偿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收益分配的结算审核;
4.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偿服务活动一律按规定程序审批。创收的使用、结算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经办工作人员不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直接收取现金的,除追缴全部收入外,对有关责任人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审批利用学校资源承揽业务直接收取费用,若有违反者,一经举报查实,除收缴全部收入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监察处、计财处定期对有偿服务活动及所得收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枣庄学院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枣庄学院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
枣庄学院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1:
枣庄学院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
资源名称、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各类教室 |
100座以下教室 |
300元/半天 |
|
100-150座教室 |
400元/半天 |
|
150座以上教室 |
500元/半天 |
|
2 |
实验室、实训室 |
150元/小时 |
低值易耗品另计 |
3 |
机房 |
计算机房 |
1元/小时、人 |
|
电子阅览室 |
|
4 |
语音室 |
普通语音室 |
1元/小时、人 |
|
数字语音室 |
|
5 |
会议室 |
三楼会议室 |
400元/次、半天 |
|
十楼会议室 |
300元/次、半天 |
七楼、八楼会议室 |
200元/次、半天 |
综合楼学术报告厅 |
1500元/次、半天 |
|
文科楼报告厅 |
800元/次、半天 |
|
6 |
体育场馆 |
足球场 |
1000元/天 |
|
田径场 |
2000元/天 |
|
篮排球场(室外) |
400元/天/区 |
|
篮球场(室内) |
400元/天 |
|
排球场(室内) |
400元/天 |
|
网球场 |
300元/天 |
|
健身房、体操房 |
团体600/天 2元/小时、人 |
|
乒乓球馆、体育舞蹈馆 |
7 |
音乐舞蹈场馆 |
琴房 |
30元/小时、人 |
|
舞蹈排练厅 |
300元/小时 |
|
音乐厅 |
1000元/小时 |
|
8 |
画室 |
|
160元/小时 |
|
注:①体育器材、演出服装、教学科研设备收费标准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制订,国资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备案;②校内公共用户按半价收费;③本表所列为场地及设备费,如需增加专门人员费用另计。④每天按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计。
附件2:
枣庄学院教学科研资源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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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或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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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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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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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资源种类 及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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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段及使用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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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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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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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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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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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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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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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完成后,凭交费收据复印件和审批表(有计财处意见)复印件交场馆、设备管理单位存档。
枣庄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校对:刘涛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