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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00:00 】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业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18921

枣庄学院“爱心银行”

校内无息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成立“爱心银行”,针对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开展短期贷款业务。

第二条 校内无息贷款的管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无息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内无息贷款的使用与管理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无息贷款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学校按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金额及偿还

第四条 “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非毕业班在校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校内无息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因病休学;

3.退学或开除;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校内无息贷款;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较差;

6.滥用校内无息贷款,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第五条 校内无息贷款的金额、年限和比例

(一)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校无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2000元。贷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学校无息贷款比例不超过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的1%

第六条 校内无息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一)校内无息贷款每年申请一次,新生在每年的10月份提出申请,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年的5月份提出申请。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二)申请无息贷款的学生必须填写《枣庄学院“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 2 份。

(三)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将学生无息贷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工作处将公示3个工作日后的审定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核算发放。

第七条 校内无息贷款偿还

(一)校内无息贷款归还手续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一次性还清。

(二)学生在毕业时无法还清校内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2年内还清,不计利息,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书”,办妥相关手续。如超过2年,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三)毕业离校前未还清校内无息贷款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由学校保管。为不影响学生就业,学校提供相应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不超过2年。

(四)学生工作处在每年 4 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全部无息贷款情况,由各学院做好核对工作。

(五)收回的校内无息贷款本金缴回计财处。

第三章 减免条件

第八条“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减免

(一)学生无法在毕业前还清无息贷款的,不享受任何性质的减免。

(二)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无息贷款的,给予 10%减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无息贷款的,给予 20%减免:

1.学生在校期间有 2 年(或3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授予“省级优秀毕业生”。

2.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学生毕业后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免其校内无息贷款:

1.学生在校期间获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的学生。

(五)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 615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枣庄学院“爱心银行”校内无息贷款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六)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其无息贷款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享受无息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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