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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00:00 】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18921

枣庄学院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我校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材字〔2016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山东省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枣庄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对升入我省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除外);优先享受我校各类关于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 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公费师范生除外);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入伍学生和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具体标准参照《枣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其他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名单以省资助中心提供名单为准,各二级学院负责核实学生信息。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每年10月中旬由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11月中旬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到高校。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放弃所有的资助项目,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党总支书记签字,二级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各类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者或各类政策里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落实各项目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各项目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项目的学生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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