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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8日 00:00 】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18921

 

枣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除外)。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山东籍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但是就读于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以及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在系统备案。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标准按照申请时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自愿从学生工作处高校数字校园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各二级学院由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成立院评审小组,审核后提出本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资助,每年由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励志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者;

(三)将奖学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国家制裁或学校处分者。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加强对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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