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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秋季特情学生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08日 00:00 】

各学院:

为及早发现、及时防范、有效干预在校学生心理困扰和心理问题,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枣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及特情学生管理办法》,现需开展本学期特情学生排查工作。请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认真、仔细、全面的排查,填写枣庄学院特情学生备案登记表及汇总表,并于10月18日17:00前将《枣庄学院特情学生备案登记表》(心理档案第3页)与《2019-2020学年第1学期特情学生汇总表》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密封后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206室,电子版请发送至zzxyxlzx@163.com,联系人:程诚,办公电话:0632-3786525,手机:13791415718(65718)。

报送要求:

1. 辅导员班主任应对全体在校生进行心理排查

2. 所有特情学生在学院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附件2),进行档案编号后妥善保管(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

3. 目前处于心理危机情况下的特情学生,请注明应对等级。

一级应对:当学生出现严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妄想、幻觉、躁狂等情绪失控、严重缺乏自知能力、严重抑郁等),现在或曾经危及他人或自身的生命安全,出现或曾出现过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有可能再次出现,需采取一级应对处理。

二级应对:若事件学生表现出严重的或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或言语中流露出有自伤或攻击他人的倾向,且有一定的诱发事件和动机,但尚未有伤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未出现过伤害行为,此类情况需采取二级应对处理。

三级应对:学生出现较严重的心理适应问题,伴随一些精神病性症状,但尚有自知能力,一定程度上愿意寻求帮助,或已在相关医院接受治疗和辅导,并能坚持服药的,需采取三级应对处理。

 

在排查过程中,请做好学生隐私信息的保护,做好关怀、保密工作,严禁在学生中传阅、传递特情学生档案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请各位老师根据要求积极向学生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家长沟通学生心理状况,务必告知特情学生我校心理咨询预约方式及地点,如有特殊需要,请直接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联系。

 

 

附件 1.2019-2020学年第1学期特情学生汇总表

2.枣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样表(学院保存)

3.心理健康档案编号规则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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