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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学生公寓禁烟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9日 00:00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倡社会公德,维护学生健康,保障学生公寓安全,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学生公寓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包括管理服务员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禁烟管理

第三条学生处设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生公寓禁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禁烟规划、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一)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禁烟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制订禁烟工作各项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学生公寓禁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禁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学生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召开禁烟工作会议,及时解决禁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负责定期组织禁烟监督员、禁烟宣传巡查员等人员培训;

4.负责定期对学生公寓禁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工作;

6.配合各级部门禁烟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学生公寓在公共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学生公寓门厅、走廊、洗刷间、卫生间;

(二)学生宿舍;

(三)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

(四)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学生公寓在室外、通风场所设定吸烟区。吸烟区内悬挂、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

第六条 学生公寓内除指定吸烟区,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逗留、走动。

第七条学生公寓内禁止销售香烟制品,学生公寓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八条各学院书记为本单位禁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第九条各楼楼长为其管辖范围内禁烟责任人。

第十条禁烟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设立禁烟宣传巡查员。学生公寓禁烟宣传巡查员为各学院辅导员、楼长、物业管理人员、学生会寓管会成员,具体工作职责为:

1.认真学习学校有关禁烟的各种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办法;

2.严格执行有关禁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

3.维护辖区内的禁烟标志及相关设备设施;

4.及时捡拾烟蒂,及时清理各类烟具和烟草广告,维护良好无烟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处统一设立禁烟监督员。禁烟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公寓楼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禁烟监督员。禁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落实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禁烟宣传工作及对禁烟巡查员进行培训;

(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每周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禁烟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五)每学期末向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学期工作总结,汇总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禁烟规定,服从禁烟责任单位的禁烟管理。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和后果。

第十四条学生处、各学院要做好管理员工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管理员工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要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宣传活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禁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师生员工,禁烟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等处分。

第十七条各禁烟责任单位禁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管理员工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工作违纪;管理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二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

第十九条宿舍成员有批评、制止违反控烟规定行为的责任。若在宿舍发现烟具、烟盒、烟头等但又无人承担责任时,宿舍所有成员均记为吸烟一次。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示范宿舍等各类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含各类奖学金);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的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二次(含)以上者,降低资助等级,被督查或举报五次(含)以上者,取消其资助资格;长期吸烟劝阻不听者,原则上不推荐享受各类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学生干部要做禁烟的宣传员,模范带头作用;对违规吸烟者,被督查或举报一次(含)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者,不能评优;五次(含)被督查或举报而不改者,给予解除职务处理。禁烟工作与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挂钩。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并督促其他同学做好控烟工作,对多次违规吸烟者,应当给予相应批评教育、限制推荐、延迟发展、转正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检查各学生公寓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在办公、值班时吸烟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多次吸烟不改正者,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四条对禁烟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学院、班级及宿舍,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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