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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学生军训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5日 00:00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军训工作,明确军训目标和任务,规范军训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实施步骤,确保我校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

第三条 军训目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坚韧不拔、勇敢顽强的优良品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军训对象及内容: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生都应参加军训。军事课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军事理论课主要学习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高技术战争及防空等内容,共计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包括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及综合训练等,条件允许时可进行行军拉练、轻武器射击等科目的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军事课总计2学分。

第五条 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国防教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教育动员、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每期学生军训时,由学校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承训部队组建成立军训团,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军训团各级领导班子由承训部队和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第六条 学生军训建制及职责:按照部队建制编成军训团,下设营、连、排。军训团的团、营、连、排长由承训部队官兵担任,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军训团政委、营教导员、连指导员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和带队教师担任,协调部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评比检查工作;副排长由学生担任,协助排长工作。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任务由军训团执行。学校坚持校、院、班三级动员,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本学院参训学生的组织、动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军训期间,参训学生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因事、因病不能参训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校医院及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证明),一天以内由学院军训领导小组批准,一天以上者须经武装部批准;参训期间因事、因病请假者,须持请假条到教官、带队教师处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因事、因病请假超过10学时或迟到5次或旷课累计达到3学时者,不计成绩。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由校医院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班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随下级学生补训。毕业生直接向国防教育办公室申请补训。缓训学生军训期间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生及带队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军训制度和军队的规章制度,遵守军训纪律,确保军训质量。违纪学生由军训团参照《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处理;带队教师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者,由国防教育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国防教育办公室做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军训费用中的训练费、教官食宿费、理论教学课时费等均由学校专项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军训服装费、教材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每期军训中选拔若干名优秀学员,补充到枣庄学院大学生国旗班,主要承担学校升降国旗仪式和配合学校开展日常国防教育工作等。国旗班由学生工作处直接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成绩装入本人档案并纳入本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每期军训结束后,学校对在学习、训练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参训学生、相关连队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校党委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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