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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15:5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了使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义和利、群和己、成和败、得和失,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枣庄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心理与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宣传部、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校医院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第五条 当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人员职务职责调整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则自动调整。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四)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五)制定学校年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遇有较为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和副主任也可决定采取全体委员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研究和审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凡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授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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